探索法治先行示范路径 为高质量发展奏响法治最强音—社科简讯—深圳市社会科学网-k8凯发平台
日期:2023-02-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学人简介 李朝晖: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法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地方法治、征信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基层治理等。出版《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等个人专著,主持编撰《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8部;在《法学评论》《学术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玥
梳理今年的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不难发现,“法”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字眼,“法治”“法律”“依法”等词汇遍布报告全文。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法学研究员李朝晖长期关注法治领域,其列入《深圳这十年》改革创新特辑的著作《新时代深圳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理念与实践》,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法治建设的总体脉络、发展进程、主要特点、突出亮点,展现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思考未来发展进路。
近日,深圳特区报记者对李朝晖研究员进行了专访。
深圳的法治先行是全方位的,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七个率先”
深圳特区报: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法治发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李朝晖:总的来看,这十年深圳法治实践显示出十个特征。一是先行性,法治与改革互促共进,共同推进先行示范区建设;二是系统性,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发展法治,发挥法治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三是全面性,立法、政府法治、司法、社会法治同时推进,完善法治体系;四是智慧化,充分运用信息和智能技术发展智慧法治,为法治建设提质增效;五是精细化,不断从细节上完善法治,确保各项制度实施顺畅;六是持续性,因时因势不断修正完善各项制度,持续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七是开放性,秉持开放心态,吸收借鉴国内外适用的法治成果;八是共建性,越来越重视市民、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法治建设合力;九是交融性,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相互促进,交融发展;十是自觉性,法治建设从自发到自觉自为,形成尚法精神。
深圳特区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深圳具备哪些先行的条件?
李朝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圳的具体实践,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的,因此深圳的法治先行是全方位的。立法、政府法治、司法、社会法治等各方面均应争取先行,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七个率先”,即率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制度体系,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率先形成全面彰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环境,率先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新格局,率先形成国际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率先健全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的机制制度,率先健全涉外涉港澳法治交流合作机制。
深圳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至少具有四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特区立法权为立法先行提供体制机制基础。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新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是法治先行示范的重要方面和基础。二是深圳的改革创新精神为法治先行提供精神动力。法治与改革互促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立法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流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以及模范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各领域在改革创新精神引领下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三是新时代深圳精神为法治先行提供方法论。敢闯敢试、开放包容、务实尚法、追求卓越的新时代深圳精神,时刻提醒深圳人继续保持这样的精神面貌,务实尚法凝聚着深圳人追求法治的社会共识,而敢闯敢试、开放包容、追求卓越则为法治先行提供了方法论。四是中央支持为深圳法治先行提供坚强后盾。《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印发后,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纷纷出台文件支持深圳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下放权力、授予改革权限,使深圳可以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探索法治先行。
深圳特区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圳在这些领域的立法有哪些创新?如何继续做好创新?
李朝晖: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深圳立法中有许多率先,既有率先制定的法规,也有率先在法规中建立的新制度,为全国探路和积累经验。例如,为优化营商环境,率先制定人才工作条例、个人破产条例;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率先制定科技创新条例、知识产权条例、数据条例、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为完善社会管理,率先制定了居住证条例、社会建设条例、平安建设条例;为促进城市文明发展,率先制定促进文明行为、全民阅读、全民健身以及无障碍城市建设;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率先制定形成以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基本法,绿色建筑条例、绿色金融条例、排水条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等专项环境保护法规以及诸多法规环境保护条款共同组成的地方环境保护体系。
就未来而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在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仍有大量法规规章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也需要深圳探索发挥作用,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完善制度体系仍任重道远。一是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建立新业态新产业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规则,既为新兴领域提供创新空间,又建立规则边界确保健康发展。二是面对制度性开放的要求,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已有法规中与制度性开放不相符的规定,特别是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市场或行业准入条件设定、要素交易规则完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投资者保护、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实现与制度性开放相适应的规则衔接。三是推进大湾区立法协同,协同制定数字领域的规则和标准,探索共同制定数据资源产权、安全保护、交易流通和跨境传输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共同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相关的制度。
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律信仰的养成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
深圳特区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深圳有何作为?
李朝晖: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律信仰的养成,基层治理法治化、公共法律服务普及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治文化建设。
在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这些显性的规范制度固然重要,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法治行为方式这些隐性力量作用的引导也不容忽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积极发展法治文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多层次的法治文化齐发展,形成一系列法治文化活动品牌,从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意识培养,到法治思维养成、法律信仰培育逐步推进,成为城市文化、城市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催生“尚法”成为新时代深圳精神。
在司法和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方面,人工智能不可替代,也不应尝试替代
深圳特区报:科技赋能司法是未来的趋势,深圳在智慧法治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对于“法律 人工智能”您如何看?
李朝晖:作为科技创新型城市,深圳对科技应用有着天生的敏感,主动利用自身优势,探索法治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相结合,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与智能技术广泛运用于政府工作、司法工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诸多环节,发展智慧法治,为法治发展打开了提升空间,对城市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产生乘数效应。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法治领域工作提质增效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过去几年,深圳法治领域运用人工智能和各种信息技术,大幅提高了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例如法院建立了案件繁简智能识别分流系统,作为案件繁简分流的辅助工具,大幅提高了案件分流的效率。类案检索推送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总体而言,“智慧法院”建设,使法官从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专注于庭审和裁判,通过推广类案智能检索、裁判文书智能分析,促进法官精准适用法律,实现办案提质增效。法律服务中人工智能的使用,也使普通咨询类法律服务更易得到满足,可以24小时在线提供服务。
随着人工智能及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人工智取代一部分劳务性工作成为必然,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肯定会增加。法规查找、类案检索方面,人工智能应该能够有较好用途。证据分析、卷宗分析、文书书写等可以由人工智能初步完成,其中比较简单的类型,可以主要由人工智能承担。但是,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运用只能是辅助性的。人工智能的工作可以说是将多样化社会问题压缩分类到不同的流水线上,因此,其处理完全相同的类型化问题比人类更快,更准确,更高效。但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的发展性使得法律问题在细节上千差万别,个案的差异,法律问题产生的社会环境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有些环节无法流水线化,这就需要法官作为法律与个案连接的桥梁,以人类独有的思维和感情分析和理解问题,而后作出判决。律师的工作也具有类似性。总之,利用人工智能建立法律工作的辅助系统很必要,但在司法和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方面,分析法律问题产生的社会环境会比模拟人的思维过程重要得多,这是人工智能不可替代的,也不应尝试替代的。
以更积极的姿态和更科学的方式回应人民的需求
深圳特区报:对深圳未来的法治化建设,您有何建议?未来深圳法治化建设要在哪些方面重点发力?
李朝晖: 主动回应人民的需求是过去十年深圳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重要原因。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后,人民对法治的新需要新期待仍会持续增多,深圳必须以更积极的姿态和更科学的方式回应这些需求和期待,满足人民在新的背景下获得更充分的权益保障、享受更优质方便的法律服务、取得更多参与法治活动的机会等方面的需要,全面提升公众法治获得感。
实现这一目标,五个方面问题要关注,一是增强改革与法治实践的协同,以法治保障科学理性推进改革创新; 二是加强法治建设的统筹,增强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安定性; 三是关注数字鸿沟问题,照顾不同群体基本权利和利益; 四是完善政府内部治理,确保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五是进一步凝聚共识,更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