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可以替代法官吗?—学术研究—深圳市社会科学网-k8凯发平台
日期:2024-07-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人工智能脱胎于技术应用,最初仅仅是替代人们完成重复或危险的事务,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认知方式,国外甚至有法官利用人工智能来审理案件。一时间,机器比人更加聪明、人工智能可以取代人类的说法甚嚣尘上,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开始探索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其生成的作品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然而,法治进步与自然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公平正义难以进行定量分析,个案公正也无法通过分析以往案例和算法就能必然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人工智能经过多少次升级,都很难取代法官的位置。
法官裁决案件并非只是一门技艺,其中涉及秩序、公正、自由等只有人能领会和共情的价值。法学产生于人、服务于人,是典型的“人学”,具有不可磨灭的主观性。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其均为“术”上的革新,究其本质,机器的智能得益于算法的优势,其最多具备“假性智商”,而法官则拥有智慧。人工智能作为众多“术”的一种,只有在“道”的驾驭之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片面夸大人工智能的优势而忽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
人工智能何以在司法界引发热潮
首先,人工智能具有极高的效率,可以代替法官进行很多重复性工作,如在最短时间内搜寻到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例,在美国它还被用来分析被控诉人返回社区后的危险系数,这无疑为法官节约了大量时间,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工智能强大的算法可从多角度分析案件,为法官提供新视角。法官裁决的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认定时,人工智能的用武之地就凸显出来。
其次,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少法律人对同案同判的期待。相比法官而言,机器不会徇私,且机器不会如现实主义法学批判的那般,仅仅因为法官今天经历了什么就影响了案件的裁决。人工智能根据其对既往案例和算法的分析,可以轻易对比出两个案件的异同之处,并根据其相似之处做出相同的处理。即便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也可以提出相应的方案供法官参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法官审判的恣意性。
最后,人工智能给人一种确信感,使得人们不必在变与不变之间艰难抉择。法律本身要具备相对稳定性,频繁修订法律会让公民无所适从,但成文法从其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才需要法官对法律不断地进行解释,使得昨日之法来适应今日之变。而人工智能自我学习和更新的能力恰好满足了这点,因为不论你输入什么,它总是会有理有据地给你一个确信的答案。
司法裁决需要法官的经验与智慧
法律本身并不是价值无涉的,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或者说法律共同体对法律的解读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即便有人声称可以预先设置“好”与“坏”的观念输入程序,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但是非曲直的标准却是难以定论的,正如自然法学千百年来难以定义“善法”一般。不同法官对诸如“公平”“善良”“正义”等的理解也不同,这些价值理念也难以量化。
一位杰出的法官并非只进行简单的三段论推导,在将案件事实剪裁为法律事实时,法官需要在大、小前提间反复地对比,更要思考今日案件与曾经的案件之间的异同。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特定经济、社会环境之下的产物,法官裁决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社会的回应。制定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对几千年来人类优良习惯的继受,法律是立法者结合当下社会情势和人类经验的产物,而法官只有凭着置身于当下社会中的经历和对众多案件的把握才能积累起经验。无论人工智能拥有多么广博的资料库和高深的算法,没有经验和智慧,它就难以做到定分止争。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疑难案件,这并不是说法官无法可依,而是按照当前的法律裁判,可能会产生一个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都难以接受的结果。于欢案之所以引起轰动,在于其人身自由受限时双拳难敌四手,在于其作为儿子眼见母亲受辱却无能为力,在于其对公力救济无效后产生的深深绝望。此时,不用一位杰出的法官来评判,只需任何一个具有同理心的人都会觉得一审裁判过重。若想使得司法裁决合法、合理又合情,就少不了法官运用智慧去衡平。当我们利用人工智能去剔除人的私欲和偏见时,我们就把法官生而为人的共情能力和裁判智慧同时阉割了,法律不但是规则,更是价值观的体现,法治也唯有通过人才能真正实现。
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很多时候法官需要在法律的缝隙边缘本着法律的精神、原则、目的为案件寻找一个最佳k8凯发平台的解决方案,每个新裁判的作出都是法官对以往案件的继承与发展,其本质是结合新的变量与过往经验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人工智能则是基于已有的模型进行分析,人工智能所声称的进化能力很难应对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并将判决结果保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质言之,法官的智慧杰出体现在应对个案的“变”与遵循法律的“不变”之间,这不仅涉及前见、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办案经验的多寡,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生而为人的共情能力。
司法裁决需要法官的亲历性,人工智能固然可以为法官提供k8凯发平台的解决方案,但机器和人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视角看待案件,法官通过对案情细节的把控更能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源。法官要做的不仅是了解案情、适用法律,更要在法庭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理由,让二者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予以提示和帮助,而非仅仅消极裁判,让法庭沦为双方律师一争高下的角逐场。司法裁决并非仅仅追求一个确定的结果,相反,司法的过程更为重要。在此期间无论双方差距多么悬殊,他们都获得了在法庭上被一视同仁的机会,而法官为了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正,势必要将法律的天平适当偏向弱者,来平衡由社会本身引发的不公正。
人工智能只能是法官的辅助工具
人工智能目前已被运用到许多创作型领域,如其可以根据已有的数据和模板写一篇数据报告,可以创造出诗歌、文章,但这种基于数据库的创作往往是单向性的。而法官则需要在法律与案件之间进行多次互动,其不仅要进行价值判断与权衡,还要考虑当下案件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影响。这里并不是说法律应当在新兴科学技术面前故步自封,而是说法律归根结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检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之重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财产等重大权益,因此法官本身往往具备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人工智能目前仍然无法克服进行价值判断、实现代码符号和自然语言的转化、算法歧视等诸多缺陷,那位声称依靠人工智能裁决案件的外国法官,更像是在寻求充分的论据。在人工智能没有问世之前的几千年,世界上涌现出了无数杰出的法官,司法权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判断权,技术的革新并不对司法产生本质影响。当下,对人工智能较为合适的定位是作为法官的辅助工具,在不涉及价值判断的领域进行一些提升效率的简单工作。我们可以通过数据库对以往案件进行分析,并列出其认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以供法官参考,但无论如何,这种初级的分析也不应成为直接的判决理由。法官作为法律的喉舌,必须对这种新兴的科技保持相当程度上的审慎性。
我们可以期待人工智能在单调且持续性的劳动上为人类分忧,但不能幻想其可以代替法官审理案件。即便有朝一日人工智能真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工具,那也仅仅是法官诸多武器中的一种,更何况法官在面对性质各异的案件时使用何种武器,在何种程度上使用,本就是由其自主决定的。期待人工智能能够比人类自身更加聪明并不现实,阿尔法狗击败围棋高手更多的是因为其后有一个不知疲倦的数据库在运作,而法官审理案件则并非在进行竞技比赛,其本质工作是要忠诚法律、本着良心,最大程度上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