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租赁性保障房法律体系—理论热点—深圳市社会科学网-k8凯发平台
日期:2024-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住房是民生基本需求,住房保障乃国之大计。我国自1998年开始探索建立廉租房制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租赁性住房保障;2010年建立公租房制度,对城镇所谓“夹心层”人群,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性住房保障;2014年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保租房意见》),开始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制度,与公租房分立并行,目的是解决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截至2023年,全国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加快发展保租房的地方性“实施意见”,40余个城市提出了“十四五”保租房发展的目标。然而,保租房与公租房都是租赁性保障房,实质大同而小异。在公租房体系之外,是否有必要建立与之并行的保租房制度?能否将保租房纳入公租房体系一并考虑?如何构建我国的租赁性保障房体系?这些是我国住房保障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保租房与公租房的异同
《保租房意见》对保租房的实施原则、房源供给、保障对象、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措施、协调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2012年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制度的规定相对照,结合实践,可以看到保租房与公租房存在密切关系,既有相同性,亦有差异性。
保租房与公租房的差异性主要有:一是保障对象不同。保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以进城务工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为主体的新市民和青年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二是准入条件不同。保租房分配准入的条件是住房困难的单一要素,不考虑收入条件;公租房分配准入的条件是两个要素,既要考虑住房情况,还要考虑收入状况。三是实施地域范围不同。保租房只适用于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及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从数量上看,全国符合条件的城市有40余个;公租房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城镇区域。四是房源供给途径不同。保租房主要来源于由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和利用闲置的存量用房(包括住房、厂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改建,遵循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租房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利用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新建、配建,部分来源于存量房改造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遵循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是保障方式不同。保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公租房则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
保租房与公租房的相同性主要表现在两者的基本功能和性质相同。保租房与公租房都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保障房,且都是租赁性保障房,两者的保障对象存在部分重合(如两者的保障对象中均包括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工),都遵循小户型、低租金原则,都不得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政府对住房的供给与运营管理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都给予政策支持,住房的准入、使用、退出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保租房与公租房分立或整合
国家推行保租房的目的是解决部分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改善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应当独立设立保租房制度,还是整合保租房制度与公租房制度?这涉及制度体系的选择。
从《保租房意见》看,我国当前采取分立模式。但是,分立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第一,破坏租赁性保障房制度的体系性。住房保障分为产权性住房保障和租赁性住房保障两种方式。租赁性住房保障的住房形式主要是公租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在我国经过20余年的探索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成为我国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基本住房类型。在公租房体系之外,另行设立保租房形式,与公租房分立并行,破坏了以公租房为主体的租赁性保障房的体系性,不利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第二,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将保租房与公租房进行区分,保租房制度运行就不能依托既有的公租房运行机制,在政策措施上不得不进行一些特别设计,如房源供给方式、准入条件、房型标准、协调管理机制等。如此一来,与公租房在制度上形成叠加,不仅增加了制度执行的复杂性甚至冲突性,还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造成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
笔者主张对保租房与公租房进行整合,统一构建我国的租赁性保障房制度体系。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是我国保障房体系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需要。租赁性保障房是我国保障房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保租房是租赁性保障房,理当统一归入租赁性保障房体系之中,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和实施。第二,这是减少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需要。保租房与公租房运行的底层机制相同。将保租房与公租房统一整合到租赁性保障房之中进行体系化重构,可以充分利用已相对比较成熟的公租房制度,减少保租房与公租房的制度重叠与冲突,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节约社会管理资源。
整合我国租赁性保障房体系
要整合保租房与公租房,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思路一:采用租赁性保障房名称,将我国的租赁性保障房设计为三个层级,分别是ⅰ(廉租房)、ⅱ(公租房)、ⅲ(保租房)。ⅰ级为廉租房,目标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租赁性住房保障;ⅱ级为公租房,目标是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租赁性住房保障;ⅲ级为保租房,目标是为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及其他需要政策性保障的人群提供租赁性住房保障。思路二:采用公租房名称,将保租房纳入公租房体系之中,并将我国的公租房设计为三个层级,分别对应廉租房、公租房和保租房。以上三个层级的租赁性保障房(或公租房)在准入、使用、退出、房型标准、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基本规则相同,但在房源供给、准入条件、配租方式和租金标准方面可以有所差异。
此外,需要完善我国租赁性保障房相关立法。我国现行保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保租房意见》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前者是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后者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为给租赁性保障房制度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保障,需要提升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整合、补充规范内容。可由国务院出台一部行政法规性质的《租赁性保障房条例》或《公共租赁住房条例》,整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保租房意见》内容,作为我国规范租赁性保障房的基本法。《租赁性保障房条例》或《公共租赁住房条例》可设为五章,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对适用于各种层级租赁性保障房(公租房)的共同规则和机制进行集中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应前述三个层级,对三个层级的保障房的特别规则和机制进行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