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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化解城市数字化治理的伦理难题—理论热点—深圳市社会科学网-k8凯发平台

 日期:2024-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数字转型”以便于“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我国城市正在大踏步地走向数字化治理。城市数字化治理实质上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借助数字技术运行,以实现传统行政管理的数字化。一方面,这极大提升了城市行政治理的效率与规模;另一方面,这可能会引起社会伦理与数字治理之间的价值冲突,从而导致伦理难题。

  城市数字化治理的伦理难题

  城市的数字化治理主要涉及三方面伦理难题。第一,歧视。城市数字化治理中的歧视是一种“双重歧视”,包括数据歧视和算法歧视。一方面,城市数字化基于与城市相关的数据收集,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歧视。因为城市数字治理的前提,是收集在城市中各类物理构成(如建筑、道路、广场等)的数据,以及城市中居住人群及其生活模式的数据。数据的收集必然要制定标准,标准一旦确定,标准之外的事物或人群就处于数字治理的关注范围之外,这也就意味着对其构成数据歧视。另一方面,算法歧视会进一步强化数据歧视。即使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计的算法,有时也难免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性而出现歧视的后果。例如,政府为强化社区治安管理而设计算法,将一些容易出现治安问题的社区相关数据进行重点监管。尽管是出于社会公益利益,但还是对居住在这些社区中、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人构成歧视。此外,算法存在黑箱问题,进一步导致算法歧视难以被发现和防范。

  第二,不平等。大量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发展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数字技术如果被滥用,会压制部分人群的自由发展,使其难以获得社会地位上升的机会和空间。一方面,数字技术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被不平等对待。城市数字化治理的算法需要根据城市中生活的主流群体生活模式来确定,这就容易导致穷人、失业者、流浪者等群体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数字治理能够加速城市发展,也会固化先发展城市的优势,进而固化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较为富裕的城市可以利用其经济优势加大在数字技术建设上的投入,进而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而经济状况较差的城市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这导致在不同城市生活的人群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状态之中,享有不同水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三,隐私泄露。一方面,城市数字化治理会使用数据采集技术,如人体跟踪、人体扫描、人脸识别以及人声记录等,这些技术的使用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政府、技术提供者、仪器供应商等主体所掌握,进而存在泄露的可能。城市的公共空间中还会装置大量的体外物联网传感器,这些传感器会掌握个人的运动轨迹,甚至个人的隐私性身体数据以及医疗数据。另一方面,城市数字化之后,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结合城市的物理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掌握个人的行为模式。个人的行为模式如喜好、行程、预期行为等一旦被泄露,其人身、财产安全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律能否化解此类难题

  法律能否化解城市数字化治理引发的伦理难题?实际上,伦理与法律在本质上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因为伦理本质是对人的意识行为的一种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伦理规范。因此,西方现代伦理学主流观点将伦理学的本质理解为规范型的律令性伦理。传统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先驱、英国著名哲学家安丝康(anscombe)将现代伦理学的本质归结为“伦理学的神圣律法概念”。在高度法律化的现代社会,任何重大的政府执法中的争议都可能涉及伦理上的争议。例如,政府是否允许自动驾驶、是否允许外卖平台对外卖员进行算法控制等。这些法律上的争议,都是重大伦理争议的社会行动表现。

  伦理与法律都是社会价值评价活动,都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因而,城市数字治理中的伦理难题在本质上是人类活动的价值冲突,而化解价值冲突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强制性地定分止争。换句话说,通过法律对城市数字化治理进行强制性规范,弘扬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价值,并以此为基点进行价值的衡量和排序,进而消解城市数字化治理中的伦理难题。

  构建化解此类难题的法治体系

  从外部视角来看,城市数字治理由三个层面的客观要素构成,这些要素也是法律需要规范的对象。在物理层面,包括城市的物理构成以及城市中人群的构成;在城市生活层面,包括城市中人群的各种生活方式;在数字层面,包括前述两个层面要素的数字化。针对这三个层面的客观要素,需要制定不同社会价值导向的法律规则来形成城市数字治理的基础规则体系。首先,建立以社会结果作为均衡标准的歧视消除法律规则。城市数字化治理的伦理规则要消除歧视,就需要将法律保护的价值体系与算法的技术体系相结合,建构各方利益相关之间的对话场域,从而实现数字治理与社会价值保护之间的平衡。其次,建立基于社会机会公平的数字社会发展法律规则。需要在物理层面上,以公共权力推动不同城市以及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实现城市中公众的发展机会平等。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确保政府在数字公共服务方面均等供给城市中生活的不同人群。最后,创建能够同时促进城市数字治理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则。城市数字治理在本质上与个人隐私保护并不矛盾,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应当能够促进数据的共享与流通,以促进城市数字治理的发展。同时,该法律体系也应当能够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行为模式等不被泄露。

  从内部视角来看,城市数字治理伦理的内在根源性矛盾就是,人类的城市生活方式与数字治理之间的矛盾。因此,相关法律规则体系需要在“生活秩序”与“数字治理”两个方面都起到良好作用,才能在根本上化解数字治理引发的伦理难题。一方面,政府需要以全社会主流价值观来确立符合城市发展的综合性伦理标准,确立城市数字生活应当呈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将前述的标准及秩序纳入法律条款中加以保障。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城市数字治理的算法进行伦理审查,防止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被算法所不当影响,要明确算法编写者、技术和设备提供者、数字化治理运行者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算法及算法权力的控制。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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